2001年10月,南充市公安局下属公安分局以涉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对我的好友立案,并对其刑事拘留。在扣押其几万元人民币后,对其变更为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2002年10月取保候审期满后,未解除取保候审,也未将案件移送检察院起诉,更未退还当事人的扣押财物。之后,当事人向该市公安局申诉,市公安局对案件进行了复查,认为申诉人不构成犯罪,要求公安分局退还扣押的财物。该公安分局表示愿意退还当人事的扣押财物,要求市公安局不出书面决定。市公安机关表示认可。随后该分局以正在找钱为由应付市公安局和申诉人。2004年申诉人继续申诉,此时该公安分局违背原承诺,坚持认为申诉人有罪。市公安局令其向检察院移送起诉。该分局就以此案准备移送起诉正在侦查为由,公然拒绝退还申诉人的扣押财物。其实,该公安分局也明知原立案的罪名不构成犯罪,只是为了不退还扣押的财物,又以原立案为由侦查申诉人的其它问题。并以此威胁申诉人,达到不退还原扣押财物的目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