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02年向房地产公司买了宅基地,与刘**的房子也是向该房地产公司购买的,但他没有办理国土证和房地产证相隔一条2米的巷道,但我在办理国土证时独自自愿退了0.8米的宅基地作为公共巷道,使我与刘**的巷道为2.8米,我没有办理0.8米巷道的国土证,但有房地产公司购买合同书和房地产公司的总体规划图为证总体规划图确定所有巷道为2米,但未经任何部门批准,后因为宅基地与刘**发生纠纷,2002年5月在司法所不是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调解,确定巷道为2米,并由司法所在巷道2米处立下石界,有司法所已生效的调解协议书和石界为证.但事隔半年,刘**以我的石界侵占了公共巷道侵犯了他的相邻关系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我拆除石界,一审法院没有对确定0.8米巷道的使用权,却以影响交通为由判决我拆除石界, 我该怎么办?如何提出理由上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