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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有两个朋友各给我十万元炒股,当时我自己自有资金25万左右,(最初投资15万,后来赚了10万,加起来是25万)到2000年左右,我把45万资金都亏完了(从证券营业部可出资金出入明细单)。当时我朋友给钱我时是没有任何口头和书面协议的(有关风险和收益的分成)。假如现在他们要追究,我需要作出赔偿吗? 另外,他们给钱时我是没有开出收据的。并且这些钱都不是借款,是他们见当时行情好主动说拿钱给我的。当时的出发点也不是委托我炒股,因为如果赢利了我也是不分成的。

刑事案件
2004-06-13 21: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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