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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25日,我方公司承包了施工合同,已经完成了204万余元,但对方公司仍未按照合同支付任何款项,我方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由对方公司股东先行垫付,将此款打入副经理账号,110万元整,合同约定待对方公司项目投资主体明确并办理完相关手续,工程款按合同约定付到我公司指定的账户,五天后由副经理退回110万元的款项。但到2020年对方才要求退款,期间以电话催款的形式催过。现在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建筑工程领域的付款要求是什么?电话催款的实现司法认定是什么?还用退钱吗?

建筑工程
2020-05-12 17: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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