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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9月20日我公司与北现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期一年,1990年续租一年,2002年北现公司只与我公司签订三个月合同,到期日为2000年12月20日,此后没有签订租赁合同,但我公司2000年12月20日起每三个月按时交房租,直到2002年9月20日交了最后一次房租(租期到2002年12月20日),北现公司于2002年11月13日,发来通知即时终止合同,限2002年12月30日前搬离。当日的两份通知内容不同,一份为国家修路,一份为自用房屋。我公司北现公司退回未到期租金,该公司不退。协商未果,至2003年3月2日,北现公司停水停电,使我公司不能正常营业,直至现在。5月底城管说此地要修路,此房是违章建筑,6月初,该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我公司搬离。但在起诉书中,北现公司称我公司从2000年12月20日未交房租,实际我公司交租金至2002年12月20日(有有效凭证)。

证券投资
2004-06-20 22:3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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