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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骑摩托车,由于是失恋以后导致心情极坏,过立交桥时,由于自己的责任,与一辆行驶的车(高级跑车)相撞,由于惯性,剐掉此车一点漆,同时自己摔伤在地,在交警判本人完全责任后,本人也同意赔偿五千元金额,可此车司机的朋友下车后,把我殴打(当时我由于受伤,坐卧在地上,可他们对我拳脚相加,鼻梁骨受伤,身上其他地方也受伤),后来赶来的同事也被他们打了一个耳光。当时我就报警,警察答应三天后调解,同时扣下我的摩托车,可三天后我们去派出所时,警察告之此人出差,要再等三天(也就是今天),可又被告之对方没有空。

刑事案件
2004-06-10 15: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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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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