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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丈夫于1988年再婚.婚前我们各有房产,并各有一个女儿.婚后我的平房两间出卖他人,房款归二人共同所有.我则居住在丈夫的三居室共16年.2003年他单位集资建房,我们把三居卖出,用所卖房款购买四居室新房,并将于2004年11月入住.但今年3月,我丈夫突发重病.他年已过七旬,欲将房产做个处理.我们在关于这三居室是否算为他的婚前财产的问题上,出现疑问:他说新房四居室应为我们夫妻共同财产,但我却认为没有法律依据,他的依据是我们共同生活的年限已十几年,难道婚前财产可以因结婚年限而改变所属权吗?

涉外纠纷
2004-06-11 21:0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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