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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竞业限制协议中补偿金条款有一条说:乙方违约,甲方开除乙方,甲方没义务支付乙方限制补偿,而乙方需要遵守竞业限制,这是合法的吗 2.这竞争对手和潜在竞争对手的界定范围在哪里,是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吗,但范围那么广,如果我从一家主要业务做体外诊断试剂的公司但也涉及一些医疗设备跳槽到一家主要业务是医疗设备的公司,但也涉及一些体外诊断试剂,两家具体业务也不同,这样也属于受限范围吗 3.在乙方受聘于甲方期间,在与甲方接受雇佣关系两年内,乙方将不直接或间接以雇员(全/兼)咨询者,顾问、股东、董事,合作方,合伙房等方式进行与甲方从事业务和拟从事业务想竞争或冲突的企业或个人发展任何关系,亦不会以自身直接从事与甲方所从事和拟从事业务相竞争的业务。乙方将不从事与甲方所涉及业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他职业、工作、咨询顾问或其他商业活动以及其他与乙方职责相冲突的活动。 这一条是否苛刻,协议全篇也未提及具体行业范围,是否合理

公司企业
2020-09-24 03:55:20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解读下,需要1万。
  •   总而言之,对于超越经营范围而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处理:  1、在企业法人的越权行为尽管超出了经营范围,但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且又未损害国家、有关当事人和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只要合同本身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且合同已经履行或能够履行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2、越权交易行为的相对人是善意的,而越权法人是故意或过失的,而且是由有过错的一方主动提出确认合同无效请求的,应认定合同为有效。即企业法人不得以越权无效对抗善意的相对人,主张越权合同无效的权利只有善意的相对人可以行使,除非该相对人在订约时明知或应知企业法人超越了经营范围。  3、如果越权交易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如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违反国家制订的要由专门部门专营专卖的规定,或者合同标的物属于限制流通物品的,应认定合同无效。  具体到本案而言,尽管被告是一家农业生产资料的综合门市部,其经营范围确实没有经营钢材的内容,但原告对此并不知情,且当事人分处两地,原告难以在订立合同之前对当事人的经营范围进行查证。因此,原告对于被告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是不知情的,如果确认合同无效,必然损害原告的合法利益,同时也会对交易安全造成损害。尤其应当注意到,被告是为了逃避违约责任才提出自己超越经营范围的事实。如果法院支持被告似是而非的请求,将会使本应由被告承担的责任转嫁到原告身上,这不仅对于原告不公平,对被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也不能体现正确的态度,故法院应当支持原告的正当合法请求。
  •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规定:1、关于经营范围具体规定可以参照《企业登记范围管理规定》中相关规定,具体的经营范围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2、经营范围主要分为一般项目和前置许可经营项目,后者需要前置审批方可领取到营业执照搜索。
  • 怎么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是企业或组织合法经营权的凭证。办理公司营业执照首先要提交相关的文件到登记机关,领取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一般为300元。营业执照是企业或组织合法经营权的凭证。《营业执照》的登记事项为:名称、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济成分、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业人数、经营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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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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