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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同事是学校的老师,那天在学校上完上午第二节课,准备去楼下听课室听课(参加学校课题组活动),这时有一家长来与她联系,她接待完家长后,发现已上第三节课了,为了尽快去听课,因此急急忙忙地奔下楼,可在下楼途中,不慎摔倒,造成尾骨骨折,以至于两个月不能上班,只能在家静卧。但现在已基本痊愈,正常上班了。

民事相关
2004-06-09 12:00:38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你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你的同事符合第二条的情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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