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从你所讲的情况来看王某应该构成了刑事犯罪,属于《刑法》第125条规定的储存爆炸物罪,但因没有造成严重后果,量刑情节是比较轻的。组建爆破队应当经过相应部门批准并依法年鉴,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爆破队应该属于法人单位。 回答日期:2004-6-8 7:45:34 2004年4月王某个人组建爆破队雇佣放炮工(放炮工的有效证件均为2001年未年检)为某修路工程提供石料在甲地购买爆破器材到乙地使用并且在使用过程中把爆破器材存放在租用民房内并且雇佣人员在同一房内居住。 王某与修路指挥部只是雇佣关系只是口头协议,无书面合同。由指挥部负责联系购买炸药其实施爆破作业时未到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