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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村2017年进行城中村改造,10月份村委会与被拆迁人签订“放弃协议、拆迁补偿协议”,11月份村委会与被拆迁方按照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条款内容全部履行完毕。2018年4月,村委会却发文“因自身工作失误,被拆迁人的宅基地里的红线割除部分不予补偿,给被拆迁方的补偿金额多算”,要求被拆迁方退回多余补偿的金额。但是在整个的拆建补偿安置方案中只字未提“红线割除部分不予补偿”,甚至连此次由街道办事处派到村委会的拆迁安置办主任在向村民解释方案都明确说“宅基地补偿面积以宅基地附图的长宽尺寸作为基础”。我的补偿金额就是以宅基地使用证的附图面积予以的补偿,怎么都拆完了,现在又不认账了。至于说红线割除部分为超占面积的说法,我的宅基地于建国前就已经形成,建国后1951年人民政府还颁发了《土地使用证》,从未向村委会申请过一毫一厘的宅基地,况且2016年国土资源部191号文件明确说明:“针对宅基地面积超占问题,《通知》明确对于历史上经过批准的宅基地,认可批准的效力,按照批准面积确权登记。对于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的,《通知》分历史阶段予以处理。因宅基地使用面积标准是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规定的,1987年写进《土地管理法》,《通知》结合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又考虑到当前不动产登记工作加快推进的有关要求以及宅基地试点改革正在探索对超占面积进行有偿使用等,分1982年以前、1982年-1987年、1987年以后3个历史阶段对宅基地超占面积如何确权登记进行了规定。即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本身协议以全部履行完,现在又提起诉讼,这个问题现向各位律师都谈谈自己的看法,到底应该怎么办。

房产纠纷
2020-05-12 11:28:36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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