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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认为公司在给我缴纳社保的事情上存在3处未依法行为:1.我2017年入职,公司2019年才给与缴纳社保。2.缴纳社保时将我工资分为了两个部分,一个部分走劳动派遣,为缴纳社保。3.缴纳社保时将我应得收入降低了1500元。请问这三点可以作为我申请劳动仲裁的条件吗?或是其中一点可以作为条件?如果可以我该走哪些流程,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其它综合
2020-05-09 12: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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