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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的父母为儿子结婚用房提供了购房(期房,年底交房)首期款的一部分(整个购房款的约三分之一),其余部分和装修费用由儿子和女友共同承担向银行住房贷款。但是男方父母坚持:一,儿子和女友共同向其父母写出这部分款项的借据;二、如果女友不愿在借条上具名,在办理住房贷款办理房产证时,只能写儿子的姓名。女友提出因为要共同承担大部分的购房还贷和装修费用,要求在房产证上列入自己的姓名,女方父母坚持不同意,并亲自从外地赶来为其儿子办理房产证和银行贷款手续。女方觉得现在就在向男方父母的借据上署名有些强人所难,但在房产证没有自己名字的情况下,婚前也不愿共同承担按月的银行还贷,并提出三条意见:一、在将来办理结婚手续时,要清理男方向其父母亲属借据的婚前借款债务;二、婚后承担共同还购房贷款也要视房产证产权认定再说;三、男方提出的由女方承担婚前新房装修的要求也不合理。

民事相关
2004-06-10 18:43:4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