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律师先生您好! 2009年,某户在上海购买了一套住房,产权证上写有丈夫、妻子和儿子(其时20岁)的姓名。2015年夫妻离婚,协议书上写着此房的“产权归男方和儿子共同所有,儿子享有该房屋100%的继承权”。 请问:1. 男方再婚,其配偶能享有此房的产权吗?2. 男方立遗嘱重新选择继承人可以吗?3.持协议书去相关部门更改产权人姓名,需要三方(父、母、儿)签字同意吗?4. 更改后房屋的产权归父子共同所有(各50%)吗? 谢谢您的回答!

民事相关
2023-01-29 01:11:51
共有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