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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2009年2月一笔高利贷,使用1个月,我做担保,2009年8月又一笔高利贷,使用期3个月,我是担保人,2011年5月无奈替还款。请问, 1,我是否可以向借款人追偿?还是他的借款超过诉讼时效了,我的钱白还了要不回来了? 2.起诉的话,一定要去借款人所在地法院吗?我住所在地法院可以吗?

债权债务
2020-05-17 07:10:41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能够起诉,放高利贷的也可以主张不还钱的债务人返还本金和利息,但是利息部分要注意。
  •   1、民间借贷还不起被起诉的,债务人不构成犯罪。
      2、民间借贷只是民事纠纷,如债务人到期不还款,法院会判决在限定期限内归还。判决生效后仍不归还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但是,如果在法院判决后,有能力或者有部分能力支付欠款而拒不支付的,或者通过转移、隐藏财产等方式逃避履行的,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 民间借贷到法院起诉后的后果:
    (1)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冻结、变实、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4)搜查。
    (5)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和票证。
    (6)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7)强制被执行人完成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8)强制被执行人交付迟延履行金或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9)继续执行。

  • 债务纠纷的诉讼过程中常常会发生诉讼时效的问题,如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而中止;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140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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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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