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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经营一家位于北京的餐饮公司,受2020年初的肺炎疫情影响,出现财务困难,遂于2020年2月15日,向乙公司借贷100万元,并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期限内每月支付10万元利息,逾期后每天支付罚息1万元。 甲与朋友丙和丁是结义三兄弟,曾于2019年12月30日结义之时约定以后三人无论谁向外举债,另外两人都无条件担保举债人的债务。2020年2月16日,丁尝试联系丙践行诺言,一同为甲的债务提供担保,此时丙身处W城,且被隔离,未能取得联系。后丁单独与乙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 2020年3月18日,乙催告甲还钱,甲以餐饮公司受统一疫情防控要求无法开张为由请求延期还款,但遭到乙的拒绝。2020年3月20日,W城解封,丙回到北京。2020年3月21日,乙偶然间查阅了甲餐饮公司的日常经营账簿,发现戊公司于2019年2月1日、2019年4月1日、2020年1月1日在该餐饮公司举办三次酬谢酒宴,分别开销20万元、30万元和35万元,三次活动结束后戊公司并未及时支付餐费。 2020年4月9日,因多次催告甲仍不还款,乙有什么方法获得救济?

其它综合
2020-05-07 09:03:52
共有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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