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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是一家手机商城的仓库保管员,一天发现门开,15部手机失窃(无被撬痕迹)。A当即报警。A作为嫌疑人被押。在看守所A迫于压力被迫承认是自己兼守自盗。并写下字句愿以五万元偿还。A即被释放。请问:1。上述解决徒见是否合法?2。如果赔偿,金额如何订?3。如果当真不是A,他还有还以清白的机会吗?

损害赔偿
2004-07-03 21:2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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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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