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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玉房地产有限公司与鸿远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开发金玉花园的合同,并为此设立了金玉房地产有限公司工程一处。金玉公司委托鸿远公司售楼,并将公司营业执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建设用地许可证等交给鸿远公司作售楼必备文件之用,鸿远公司遂交由设在金玉花园内的金玉工程一处对外售楼。随后,金玉工程一处陆续与客户签订《金玉花园认购协议》。起初认购定金均由鸿远公司收取后转交金玉公司进行结算,但后来因与金玉公司发生工程款纠纷,鸿远公司遂截留购房定金作为金玉公司欠其款项的抵偿。 当关某等41户准业主按协议要求提出要与金玉公司签订售楼合同时,金玉公司以《金玉花园认购协议》是关某等人与金玉工程一处所签,盖的是工程一处的章而非金玉公司的章为由,认为工程一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其所签协议无效;而且事实上金玉公司也没有收到这笔钱,遂拒绝与关某等人签订售楼合同。关某等41户准业主起诉至法院,要求金玉公司履行《认购协议》并承担违约责任。 金玉公司是否应履行《认购协议》并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纠纷
2020-07-25 20:51:38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房产诉讼的一般程序:
    1.立案:原告人到法院立案大庭提交材料。2.接到法院通知,到法院取开庭或调解传票。3.庭前调解(如未达成调解意见,另行开庭)。4.书记员通知,到法院取判决书。5.如对方不服上诉,等通知,到法院取上诉状。开庭(开庭时记着拿证据原件)。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房屋买卖过程中违约的情形如下:
    1、交付不能。当出卖人不能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时,则构成根本性违约,除非出于不可抗力等免责事由,均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交付迟延。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给付,实际应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将房屋交付使用,二是交付产权过户手续。此两种的给付迟延,只是给买受人造成某些经济损失,或遭受某些不方便,这些一般可主张违约赔偿即可获取补救,所以法律不应提供直接解约权。买受人只有在行使催告后,方可行使解约权。在此中,出卖人可主张某些不可抗力事由为抗辩。
    3、商品房的质量瑕疵。《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2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3条第1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发生上述违约情形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或者承担违约金等等。
  • 普通买卖合同纠纷,法院诉讼程序所需要的时间如下:
      1、起诉材料齐全的,法院可以当地立案受理;情况复杂的,法院可以在收案后七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材料不齐全的,法院要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2、立案受理后,普通程序审理的,法院要在六个月内结案,一般在立案后两个月之内开庭审理。简易程序审理的,法院要在三个月内结案,一般在立案后一个月左右开庭审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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