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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一名高三学生。在学校附近租了一年的房子,晚上不在学校住,在租的房子里住。我是2019年8月1号那天晚上住进去的,我开始准备先付半年房租,但是房东阿姨说要付一年房租,然后就付给她了2800元的房租,租的房子在湖北省襄阳市老河口市洪山嘴镇的。因为疫情的原因我从2020年1月17日放假后到现在就一直没有在哪里住,学校发通知说5月6号返校后全部在学校住不能再走读。按照住的时间我只住了半年,因为是口头租的并没有签合同,我想问一下能不能退一些房租,谢谢。

合同纠纷
2020-05-17 13:26:29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1、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2、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3、不定期的租赁关系中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4、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租期不明的处理】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 当事人没签房屋租赁合同,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房屋租赁合同让渡的是租赁房屋的使用权,故租赁期限不宜过长,否则将与临时让渡房屋使用权的目的不符,也容易因房屋返还产生争议。而且,租赁合同属于债权关系,与物权具有永久性不同,如租赁期限过长,也有害于租赁房屋的改良。因此,《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 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应注意以下方面:
      1、各项费用要明确。明确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光缆电视收视费、卫生费和物业管理费等由谁支付、并列明租住前的各项数字,以区分责任。房屋维修及费用也最好写在合同里,以避免以后麻烦。还要查看上次的水电气以及物管还有光纤电话费等结清没有。
      2、房屋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一般是房屋的所有人,但并不限于所有人。凡对标的物享有合法的使用权的人,都有权将其使用的标的物转由他人使用,成为出租人。承租人不得以出租人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拒绝支付租金,只能要求出租人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3、在租赁期间内对房屋的修缮义务及费用应由谁承担。
      4、确认房产证上的人和你签合同的人是不是一样,查看出租人的房产证明和有效身份证明是否一致。
      5、租金的支付方式及期限。
      6、签订租赁合同时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对于模糊内容要详加询问,并落实于字面。在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最好将屋内所有物品详列一份清单,作为其合同附件收好。并注明如果出现破损,维修费用由谁来承担。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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