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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一死医院就说病人住院其间的全部每日用药清单丢失。病人家属签了字。医院有呼吸机骗不懂医的我们说医院条件有限没有呼吸机要转院病人才有救。害病人惨死蹙救护车上。病历到医院拿三次还在病人住院的科室说没写好,人都死了二十天了说没写好。我因找医院讨要每日用药清单医院不肯拿出来,卫生局出面将缺失的虚假病历委托医学会去鉴定。鉴定结论上说应就地抢救,安定使用不当,存在因果关系,医院负轻微责任。请求律师们帮我告诉我:这种情况医院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卫生局没有尽到它的法定义务又要承担什么责任。谢谢律师们!!!

医疗纠纷
2020-06-14 23:22:53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是不是起诉你自己决定。
  • 受害人因医疗过失遭受人身损害,在医院承担医疗事故赔偿责任后,能否再提出要求医生或医院承担一般侵权责任的请求?我们认为不能,理由是:(1)、医疗事故责任本身就是一种侵权责任,虽然理论界对医院与患者间关系有不同认识,但审判实践中对医疗事故一般均是按侵权进行处理。(2)、医生给患者的治疗行为是执行职务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款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3)、即使因法律关系认识不同,医院对医疗事故按合同责任承担了赔偿责任,按《合同法》第122条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规定,受害人选择违约责任后就不能再选择侵权责任
  •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   以医院违反医疗服务合同为由追究其违约责任,根据2003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因此,尽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均认为“不属医疗事故”,但仍应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判令医院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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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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