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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方第三者插足,为了子女我母亲忍耐了14年,从97年起母亲承担几乎全部家用及大部分子女读书费用,现今无身体因长期过度劳累,身体患病,不能正常持续劳动,但是父亲的行为愈演愈烈,屡次不改,数年来对家庭、妻子、子女少尽义务,其行为也越发的对人不尊重,至此母亲决定决定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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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6-01 21:42:28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1、无过错方依法可以适当多分,但2/3这个比例法无明文规定。2、女方这种情况不适用精神补偿和婚姻补偿,女方现劳动能力差,可以在离婚的时候要求予以适当照顾多分财产,如经济困难,可要求男方给予经济帮助。3、家庭共同财产分割后属于他的那一部分可以用来支付。他个人的其他财产也可用来支付。4、两个不同问题。一个是分房的办法,即一方得房另一方得价值补偿,另一个是房子这个物分给谁适宜的问题,也就是由谁得房由谁得价值补偿的问题。5、可以。6、份数不限制。何时启用第二份主要与协议自身约定的内容有关。协议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可以作为证据起诉,二份都可作证据。7、执行难度大,申请执行的人要经常给法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8、有一种助学贷款,可以去了解一下。9、承担了刑事责任不影响其赔偿责任。不能要求第三者赔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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