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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写借条借款30万,实际只收到现金15万,因为是高利贷对方要求写30万,并写每月分红利5%15000元,2009年12月写借条35万,写每月分红利5%.实际收到银行转账20万。我从09-13年还款现金4.3万,没有写收条。13年-19年通过银行还款45.5万。我从对方借款35万,借条金额共计65万,实际还款49.8万,借条本金共15.2万没还。现在对方要求我连本带利还他51万,我能接受的还款金额是21万.对方准备告我,我想知道法律对我们这种情况的借贷是怎样认定的,法律范围内我应该还多少金额?恳请回复。

债权债务
2020-05-04 12:59:5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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