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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和乙方合开一个造纸厂,由我方出设备,乙方出资。合同写明不许更改负责人,但在合作期间乙方擅自更改负责人,我方想解除合同,经一审判决乙方返还我方5万元设备,我方返还乙方5万元现金。2002年7月乙方向法院申请查封我方住宅。我方上诉。2003年终审判决维持原判。直到现在未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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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6-02 07:24:3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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