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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妹妹于2003年一月经人介绍和妹夫认识,2004年3月13日领了结婚证,准备5月1日按农村的风俗举行结婚仪式,但在3月27日南方感觉眼睛不舒服,到医院检查,确诊为脑瘤,后到北京天坛医院治疗,期间我妹妹进行了陪护,男方全家都很感动,一直照顾到10月份,后来到我这个工作直到现在,期间又去过两次看望对方病情,直到现在男方病情不见好转,我妹提出离婚。 男方同意离婚,但提出由于在看病期间花费医疗费6万元左右,需要我妹负担一半。情况是男方一直和父母还有兄长一起生活,没有分家,其家庭条件很富裕,六万元的医疗费也是由其父母支付的,并没有欠债。 我想问的是对这6万元的医疗费,我妹需要承担吗?

其它综合
2004-06-10 20: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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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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