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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9月**工商局在食口卫生检查时,对我夫人所经营的食用油进行了抽检,经检验水份超标定为不合格产品,因我的产品进货为正规厂家,有出厂产品合格证书,我们以抽检容器(可乐瓶)在柚检前进行自来水冲洗可能造成色拉油水份超标为由向工商局提出说明但没被采纳,2003年12月工商局发来听证通知书,我们准备听证,后经朋友劝说放弃了听证权利,2004年5月工商局发来处罚决定书,1、没收查封被扣查色拉油5000斤2、罚款22000元。

其它综合
2006-11-04 21:20:2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