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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29日,在湘潭市韶山市华龙山庄附近毛先生驾驶汽车回家途中,在借道通行中将一位七十多岁的老人家驾驶摩托车撞倒在地,伤者头部受伤出血,毛先生报警后第一时间送到了韶山市人民医院,因头部受伤严重年龄大,住进了ICU病室。毛先生的车辆购买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三则100万以及交强保险,并持有车辆有效证件及驾驶证,并当时缴纳了四千元医疗费用,当毛先生要求保险公司垫付医药费时告知,保险公司没有没有义务垫付,最多只有一万的垫付医疗费,其它所有费用由肇事者先付,结案后到保险公司报销百分之七十到百分之一百不等。那么我想问律师先生/女士在我买保险的目的就是为了发生交通事故我个人承担不了的责任,再说保险公司的成立也是解决投保人的后顾之忧,为什么保险公司不能直接与受害者垫付医疗费以及跟进后续治疗?假如肇事者经济条件不好没有那么多钱来垫付医药费又改如何处理?中国的法律在这方面是否有明文规定由哪一方来处理后续治疗,像保险公司也出现过全权处理过的案件,我想问后续治疗费用是由肇事者先垫付?还是由保险公司全权处理后续治疗?毕竟肇事者是无意看到这样事情发生。谢谢

交通事故
2020-05-01 11:4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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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