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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问: 1.自从新收养法生效之后现在还有事实收养的概念吗,不办收养登记手续的话几年之后还能以事实收养为由办理户口吗 2.但是要办正式收养登记的话,送养人有几条规定比较麻烦,一个是要跟计生委签订不违反计划生育的协议,但是这个生母日后肯定还是要生自己的孩子的怎么办,是不是只要能证明送养人当时确实没有抚养能力,后来又有能力了就还是可以生呢?另外如果生母没有办正式送养手续,但已经私下送养了两个宝宝,是不是更加不能再生了(但她生的时候没有办准生证,只有医院出具了孩子的出生证明,这种情况计生委会统计到吗) 3.第二是必须送养人父母双方都要同意除非提交配偶下落不明的证明,现在估计是联系不到生父,而且出生证明上只写了生母的名字 ,这样可以算是配偶下落不明吗 4.必须提交生母所在单位或居委会开具的有特殊困难的证明,这个困难有什么具体要求吗,这种未婚生育算不算 还是说特指经济方面的困难 实务中不知道以上这些证明好不好做呢

婚姻家庭
2020-07-11 21:28:07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是说特指经济方面的困难
  • 收养的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1、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2、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起60 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期限内。
    3、要形成合法的收养关系,一方面需要收养人、送养人、被送养人具备相应的条件,另一方面还需要提供相应的手续和证件,到当地民政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 关于领养孩子入户登记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满足领养条件的市民需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   事实收养是指双方以父母子女关系相待,共同生活多年,亲友、群众也认其为父母子女,但未办理公证或其他合法手续的收养。  事实收养未经法定程序,当然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鉴于我国的具体情况,在有关收养的法规和政策颁行前,成立收养时无法可依,无章可循,事实收养并不违法。在收养法规和政策颁行后的事实收养,则是违法的。  对社会生活中存在的事实收养,应采取不同的态度和对策:;第二,因不符合收养条件,公证登记机关不予办理,当事人自行收养的,不予承认。如确实符合收养要件,可在补办公证或登记后承认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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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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