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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今年2月份我接手了一个铺面做餐饮,合同期限一年,转让费5万,押金一万。我现在想转租或转让。 我的房屋租赁合同上写有“若未租满期限,1万元押金不退”,“未到租赁期限承租方需征得业主同意,可转租或转让”。押金我是不要了,但是他一定要我另付他5千他才同意我转手。请问萧律师,这5千合理吗?有法律依据吗? 另:合同上有违约赔偿,我想问关于违约赔偿应该是有标准的吧?不是随“业主”漫天要价吧?谢谢!

涉外纠纷
2004-05-28 16:37:34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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