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2月,我公司承包某公司下属的一家宾馆,交纳了20万的押金,并对宾馆进行了彻底的装修,购置了所有客房的全套全新家私,共投入98万人民币。因非典的影响,我公司提出中止承包,此时,我公司欠交该公司187300元的租金和水电费,但同时,我公司有20万的押金在该公司。该公司以违约为由提起仲裁,并对宾馆设施提请法院进行财产保全。 2004年1月5日,仲裁裁定:除付清租金和水电费外,我公司要按每日1 %(!!)的数额交纳滞纳金(原合同签订的比例),即除已交的押金外,还需另交97560元,并要求于5日内,将我公司的物品撤离宾馆。 2004年1月8日,我公司找到该公司,说明因资金困难,要求先搬走物品,处理后再支付97560元,但被拒绝,由于宾馆大门被该公司锁住,里面又被查封,我们毫无办法,2月、3月的协商同样被拒,要求他们拍卖查封的物品,也不同意,只是逼着我们付钱,经多方筹集,于4月20日,我公司向该公司支付了97560元后,以及2570元的滞纳金,该公司才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我公司于5月2日,将所有物品搬离该宾馆。 原以为事情处理完毕,但该公司于4月30日,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我公司支付2004年1-4月的租金20余万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