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被裁定变现抵债后应给与6个月的宽限期,在此期间内法院不得强制迁出债务人。 8月13日被裁定拍卖,8月15日执行公告送达,8月28日前腾空该房屋,否则法院强制执行!9月15日挂拍当日成交。请问这份公告符合哪项法律法规?

经济相关
2020-05-11 18:19:42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变现抵债与拍卖不是一个概念
    追问:您的意思是拍卖的房子法院随时可以强制债务人迁出该房屋,6个月的宽限期,不在被拍卖之列??是不是这样?
    解答:没有6个月宽限期的规定
  •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因此,您将按揭房产再抵押的合同行为,如果未经银行同意,则属于无效合同行为。此时您与借款公司的借款主合同有效,而抵押合同无效,您仍需偿还借款,但对方对房产无优先受偿权。如果您再抵押的行为事先经银行同意,且是用已还清部分的份额抵押的,那么在您无法偿还债务时,借贷公司可以诉请拍卖您的房屋,就其所拥有的抵押权份额优先受偿,银行优先受偿另一部分。如还有剩余则属于您个人所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