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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异同

合同纠纷
2020-05-18 08:27:01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合同法》办规定了三种可撤销的合同:
    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因重大误解而可撤销的合同一般具有以下几个要件:(1)误解一般是因受害方当事人自己的过失产生的。这类合同发生误解的原因多是当事人缺乏必要的知识、技能、信息或者经验而造成的。(2)必须是要对合同的内容构成重大的误解。也就是说,对于一般的误解而订立合同一般不构成此类合同,这种误解必须是重大的。所谓重大的确定,要分别误解者所误解的不同情况,考虑当事人的状况、活动性质、交易习惯等各方面的因素。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误解是否重大,主要从两个方面来考察:其一,对什么产生误解,如对标的物本质或性质的误解可以构成重大误解,对合同无关紧要的细节就不构成重大误解。其二,误解是否造成了对当事人的重大不利后果。如果当事人对合同的某种要素产生误解,并不因此而产生对当事人不利的履行后果,那么这种误解也不构成重大误解的合同。(3)这类合同要能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合同一旦履行就会使误解方的利益受到损害。(4)重大误解与合同的订立或者合同条件存在因果关系。误解导致了合同的订立,没有这种误解,当事人将不订立合同或者虽订立合同但合同条件将发生重大改变。与合同订立和合同条件无因果关系的误解,不属于重大误解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所谓显失公平的合同,就是一方当事人在紧迫或者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立的使当事人之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严重不对等的合同。标的物的价值和价款过于悬殊、承担责任、风险承担显然不合理的合同,都可称为显失公平的合同。
    显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很不对等,经济利益上严重失衡,违反了公平合理的原则,法律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应予撤销,不仅是公平原则的体现,而且切实保障了公平原则的实现;再是从法律上确认显失公平的合同可撤销,对保证交易的公正性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防止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而损害对方的利益都有重要的意义。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对方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损害国家利益的,涉及社会公共秩序,大陆法系一般规定为无效。如果未损害国家利益,受欺诈、胁迫的一方可以自主决定该合同有效或者撤销。适用可撤销合同制度,已经能够充分保护受损害方的利益,也能适应订立合同时各种复杂的情况。
  • 合同是否无效,一方面需要审查订立合同的双方是否具有主体资格,另一反面,还要审查合同的内容本身是否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 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 合同解除和合同撤销虽然都是导致合同关系终止的制度,但两者并不相同。
    第一,从适用范围上看,撤销适用于虽已生效但欠缺生效要件的合同,而解除适用于确定生效的合同。
    第二,从发生原因上看,撤销的原因由法律直接规定,如合同法第54条直接规定了三种可撤销的合同;而解除的原因既有法律规定,如《合同法》第94条,也有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并且,合同撤销的原因在合同成立时已经存在;而合同解除的原因大多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
    第三,从程序上看,合同撤销需要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如《合同法》第54条要求撤销权人须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撤销合同;合同解除则不需要经过诉讼或仲裁程序,仅在合同双方对合同解除产生争议时才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必要。
    第四,从发生的效力看,合同撤销有溯及力,如《合同法》第56条规定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无效;而解除虽然原则上有溯及力,但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或解除的对象是继续性合同时,无溯及力。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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