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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 贵州基本农田规划是按照这个标准吗? 二、调整要求 (一)调入的基本农田 1.新划为基本农田的土地现状应当为耕地。规划期内预期开发为耕地的未利用地和水域、预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建设用地、预期调整为耕地的其他农用地等,不得划为基本农田。 2.高等别耕地、集中连片耕地、已验收合格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新增的优质耕地等,应当优先划为基本农田。 3.城镇村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内作为“绿心”、“绿带”保留的耕地,以及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内作为生态景观和绿色开敞空间的耕地可以划为基本农田。 4.地形坡度大于25度或田面坡度大于15度的耕地、易受自然灾害损毁的耕地,不得划为基本农田。 (二)调出的基本农田 1.低等别、质量较差、田面坡度大于25度、严重沙化不宜农作以及生态脆弱地区水土流失严重的基本农田可以调出。 2.因损毁、采矿塌陷和污染严重难以恢复、不宜农作的基本农田可以调出。 3.现状基本农田中的非耕地可以调出。 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基本农田应当调出。 5.零星破碎、区位偏僻、不易管理的基本农田可以调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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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30 11: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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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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