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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1993年5月经现单位领导同意调进,在单位从事行政工作,至今已11年。由于单位领导人意见不统一,一直未能办理调入手续。现任领导只把我视为招聘人员的劳动关系。今年单位再次进行竞争上岗,出台了竞争上岗的有关规定。其中一条;“凡招聘人员女满43岁,男满48岁的不再续聘,解除劳动关系”由于本人年龄超出此条规定,单位决定让我下岗不再给我岗位。这样一来,本人的生活就此无保障!几十年的工龄就此废掉!单位至今末给我办养老保险,我今后该怎么办!现向各位专家咨询,单位的这些规定对吧?有法律依据吧?如果不对,我可以用什么法律条文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损害赔偿
2004-05-27 21:3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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