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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钱某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赵某将其所有房屋4间出租给钱某开办餐厅,租赁期限为六年,自2009年5月1日至2015年5月1日,租金12000元/月,若有一方违约,应付给对方违约金50000元,钱某不得转租,2010年4月1日,赵某准备将房屋以280万卖掉,赵某将此事通知了钱某,钱某明确表示不予购买。2010年7月8日,赵某和孙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很快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2010年10月,钱某扩大经营规模,在市中心繁华地段开设一高档酒楼,遂将租赁的该四间房屋转租给李某使用,并签订了租赁合同,每月收取租金14000元。

合同纠纷
2020-05-22 02:34:54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你好,案情已看,请将具体问题明确。
  • 您好,1、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 20 年。超过 20 年的, 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 之日起不得超过 20 年。租赁期限50年是无效的。 2、转租赁是指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将租入资产出租给第三方的行为。但是转租未经出租方同意,可以解除。
  •   租赁合同分为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定期租赁是指当事人双方明确约定了租赁期限的租赁形式。  不定期租赁是指当事人没有约定租赁期限或约定的期限不明确的租赁形式,它包括确定的不定期租赁和推定的不定期租赁。  根据《合同法》,推定不定期租赁包括三种形式:一、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二、租赁期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三、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经双方补充协议,或按合同其他条款以及习惯等方式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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