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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受工伤后,一直未去领取保险金,请问有时间限制吗,会不会一段时间后不能领取了

劳动纠纷
2020-04-30 21:37:27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会有时间限制,建议及时行使权利。
  • 未签订劳动合同,同样能够认定工伤的。死者近亲属收集证明死者身份关系的证据,如工作证、服务证、考勤卡、工资条、证人证言等,向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后,按照工亡标准待遇处理有关赔偿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以上就是无合同工伤死亡问题的解答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八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0日内,本条例施行后成立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第九条 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   工伤赔偿金主要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其中,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是由用人单位支付,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且必须是先由用人单位支付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并出具相关发票证明,以及离职报告才能到工伤保险赔偿窗口申请领取的。
      所以,如果是劳动者个人申请工伤赔偿金的话,一定是用人单位先向劳动者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
      如果,是用人单位代劳动者申请工伤赔偿金的话,一般都是用人单位代劳动者申请到工伤赔偿金,并劳动者离职时才会支付给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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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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