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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公司收取押金合法吗

合同纠纷
2020-05-01 00:49:46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这个需要看合同的约定。
  • 1.《对“关于用人单位要求在职职工缴纳抵押性钱款或股金的做法应否制止的请示”的复函》中,明确表示:“对用人单位向职工收取的‘劳动合同保证金’、‘劳动保护物品及生产工具使用(承包)抵押金’等行为应予以制止。2.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3.如果是公司主管代替公司收取三千押金,公司属于违法行为,主管是否离职不影响公司将三千元押金返还给你。4.如果是公司主管私自收取三千押金,并且将押金据为己有,主管属于不当得利。5.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6.主管不归还你的押金,造成你损失,应当返还不当得利。
  • 已经明方规定了不能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的.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你可协商要求退回,如果协商不一致,可到当地劳动部门投诉.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1、收取押金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建议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2、《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八十四条 【扣押劳动者身份等证件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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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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