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房子出租,物业公司说一年多没有收到物业费,租客说自己付了,租客提供不了凭证,物业公司没有收款记录,要怎么处理

合同纠纷
2020-05-13 02:58:49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物业费包括以下九项: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是指按照正常程序建设单位尚未出售或尚未通知业主收房,或由于商品房出售人原因致使房屋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等情况下,因买受人并未购买或(非自身原因所致)未收房而并未享受物业服务,故在此前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但这并不意味着买受人可以利用这样的规定而故意拖延收房。一般情况下,若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收房的,以出卖人书面通知收房的日期为房屋交付日,此后物业服务费由买受人承担,相关风险也转由买受人承担。新版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十二条对买受人原因导致房屋未能按期交付的,还可约定买受人的违约责任。故,买受人万不可以为只要拖延收房就可迟交物业费。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