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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海南工作六年,现已将社保转回湖南,请问我该去那办理失业保险金

保险纠纷
2020-05-01 01:36:54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你好,失业保险办理的流程为:社保局规定办理失业报备,办理报备中用人单位需要向社保局递交四种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审查合格后,通知失业人员前去培训并可领取失业金。
  • 参保办理程序:

      (一)到社保机构个人缴费窗口领取并填写《某某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申报表》和《委托银行代收社会保险费合同书》;

      (二)持《委托银行代收社会保险费合同书》到开户银行加盖公章;

      (三)持参保需提供的资料、《某某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申报表》和《委托银行代收社会保险费合同书》到户籍所在区的社保机构个人缴费窗口办理参保手续;

      (四)需办理《某某市劳动保障卡》的,必须本人前来办理,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以及市公安机关认可的第二代身份证联网相馆的数码照回执。
  •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已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根据上述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的条件主要有:(1)缴费年限的限制。劳动者及其所在单位必须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到1年的,不能申领失业保险金。权利义务相一致时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按时缴纳保费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义务,只有履行了该义务才能享受相应的权利。(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一般来讲,中断就业的原因分为两种:非自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自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因自愿离职而导致失业。非自愿中断就业的人员(如辞职)被排除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范围之外。(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办理失业登记是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必经程序,目的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失业登记是失业人员进入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程序的重要标志。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还须有求职要求。这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实现这一目的,一方面需要加快经济发展,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同时,发展和完善就业服务事业,为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提供服务;另一方面也要求失业人员积极主动地利用各种就业机会和就业服务设施,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增强竞争就业的能力。
  • 办理失业保险所需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批准成立文件及复印件;

    2、《基本存款账户许可证》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副本及复印件;

    4、《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5、《社会保险登记表》;

    6、《社会保险增减人员申报表(在职)》(一式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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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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