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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的氧化电泳分厂和挤压分厂的一线生产员工从今年5月1日起开始实行每天工作12小时制,变原来的三班倒为两班倒(具体上班时间是第一天从早上7点半上到下午7点半,第二天从下午7点半上到第三天早上7点半,然后第四天早从早上7点半上到下午7点半,周而复始)。这样的工作时间让我们没有了真正意义上的休息时间,极大地打击了员工们的劳动积极性,我们极盼能恢复原来的八小时工作制。

证券投资
2004-05-24 10:34:37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四十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公司领导随意改变工作时间,延长劳动时间已经严重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你们可以通过工会和劳动监察部门要求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必要时你们也可以聘请律师通过诉讼等手段维护你们的合法权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