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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2004年5月8号早晨7点住在解放招待所2楼205房间在22号早晨8点30左右在房间丢失了手机一部/钱包被有〈现金1300、银行卡3张、身份证一张(本人的)、还有需要报销的车票6张(价值相当与100元现金)我公司是见车票报销、〉当时我就报了案、派出所也受理了、让我和招待所私下协商处理、意思是让招待所给我一些相应的补偿、当时给我的答应买一张回广州的卧铺火车票、再给我300元现金在车上吃饭、我就答应了、结果回到招待所就变卦了、又变成只买一张回广州的硬座、拿两盒泡面、矿泉水、我就没有答应、我本打算今天回广州的、但是早晨来了一个自称老板、问我情况是否满意他给我来的条件、我就说算了、我也不需要你的帮助了、我自己想办法回去吧、他一起了的人就恐吓我说我没有挨过打、所以我现在想起诉招待所、不知道我需要那些条件、这个官司值不值得打? 谢谢您!

涉外纠纷
2004-05-23 16: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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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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