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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转包给其他人后,现在这块被转包的土地面临动迁的问题,请问土地的赔偿款归谁所有,土地上的物品(转包的人自行开发)的赔偿款归谁所有?

合同纠纷
2020-07-28 18:56:27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您好,拆迁补偿,一般都是依照登记,当初相关部门的登记显示动迁土地归谁承包,那么动迁款就给谁,您的情况是又转包给其他人了,那就要看具体情况,你们之间是否有协议、该土地的性质、后期在相关部门是否变更了登记等,地上物没有约定一般是谁的就归谁,获得的补偿也一并给人家。
  •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所以在拆迁时,只给地上物的补偿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 (一)征地补偿1、 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2、 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 拆迁补偿案件,要看合同,土地性质,地上物性质综合分析,你要出示案件具体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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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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