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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问一下2009年的欠条,钱一直没有还给我,欠条还有用吗

债权债务
2020-04-29 11:56:33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你好,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结合您的描述,可能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对方会因请求权超过诉讼时效而获得抗辩理由,但您仍有权要求对方偿还欠款,协商或诉讼均可。
  • 这要结合你是否一直索要并且需要证据证明
  • 需要法律服务可以约时间带资料面谈
  • 您好,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判断,现行一般欠条的诉讼时效是3年,您是2009年写的欠条,如果想不过诉讼时效,那需要您搜集从2009年到现在您一直在找对方要钱的证据,没有证据很有可能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对方会向法院提出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对于过时效的情况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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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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