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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学年:02年8月,我与学校签定了为期一年的协议,受聘任该学校八年级语文老师兼班主任,月薪为3300以上。03年5月,我的户口从外地进入上海。同时,我发觉已怀孕,学校亦知道。03年6月底,学校与又我签了为期一年的合同,确定岗位为教务处,没有约定工资,而我没有细看即签下了。第二学年:03年8月,学校未给我排课,我才意识到是合同变更的问题,但事已至此无可挽回。我于8月28日,与学校两位领导代表商谈我的工资,结果协商定为:(1)上班时月薪为2000元;(2)休假时月薪为1200元(后来得知应为平时工资的80%,即1600元);(3)产假工资全发(学校有此先例)。(岗位是什么最终都没提)结果:学校没再与我协商即单方决定,上班时只发给1800元,休假时只发给840元,产假工资未发。心理状态:或许有人说我不知足,但其实我更多的是考虑我的权益是否被侵犯。因为没有安排工作,我整天无所事事,最后只得请假回家(其实学校原本就希望我回家)。上班后将我安排在文印室打字,这对我的心理也是一种打击。难道就因为怀孕就得接受这样的安排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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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5-24 16:04:4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