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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从出生就送人,已入户已找不到领养人,请问怎么注销户口

婚姻家庭
2020-08-26 08:45:32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送养本身就不受法律所保护。
  •   应根据当事人注销户口原因而定:  1、在当事人是因”双重户口“而”注销“后办理的户口本的前提下,该户口是不能恢复的;  2、其他原因而”注销“户口的,应由监护人(父、母)双方,各自带上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当事人的《出生医学证明》、三方的亲子鉴定证明、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出具的介绍信等;  3、去对应的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书面说明户口被”注销“的原因,并根据对方的提示,办理申报新的户口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32号)文件规定:
      (一)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
      依据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0〕33号)的规定,对当事人之间抚养的事实已办理公证的,抚养人可持公证书、本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经县、市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办理落户手续。
      (二)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收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条件,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捡拾证明不齐全的,由收养人提出申请,到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领取并填写《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经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确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出具《子女情况证明》,发现地公安部门对捡拾人进行询问并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收养人持上述证明及《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办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到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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