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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以最低投标价成为第一候选人,而招标方为第二候选人是小微企业扣除6%,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而我公司没有扣除6%,理由是我公司没有提供足够的小微企业证明材料,我标书提供的有:公司营业执照,小微企业声明函,公司财务报告,公司人员简介和工资表,法票(显示为免税)和纳税证明,各位律师帮忙解答一下我公司提供的证明是否为小微企业?

建筑工程
2020-04-27 17:02:2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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