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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3日12点左右,我读高一的儿子(16岁)放学途中,骑自行车在丅字路口左转弯时,被同方向行驶的电动车拌倒了(同方向骑电动车的妇女发现我小孩要左转弯,所以急刹车,没有稳住,刚好倒在我儿子自行车前面,妇女被自己的电动车压到了脚,我儿子没有受伤)因为双方都认识,所以当时双方都没有报警,我带他到医院拍片说没有骨折,认为没有什么事。买点红花油擦几天就没事,然而擦了十来天她一直说脚痛擦下好,到现在4个多月了她还说会痛还在治疗。她现在一直找我要医药费,说我不给她就去法院起诉我,要我分担医药费,营养费和误工费。这种情况到法院打官司我要帮她付医药费吗?

交通事故
2020-06-04 07:39:40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没有责任划分怎么赔偿呢?不用理睬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3条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认定。赔偿费用的标准,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受害人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收入酌定。如果受害人承包经营的种植、养殖业季节性很强。不及时经营会造成更大损失的,除受害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外,还可以裁定侵害人采取措施防止扩大损失。
  •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 误工费按实际误工的损失计算,营养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计算。应赔偿的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在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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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