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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确定应诉主体甲是乙公司的法人代表(甲是大股东)。甲以个人名义(私人签名的方式)与门面主丙于2002-12-10日签订了一份五年的门面租赁合同。门面用作开干洗店用途。干洗店,是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的一份连锁加盟合同,由乙公司经营。中途因为非典、门面周围政府全封闭修路(6个月)干洗店的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甲多次与丙协商免租事宜,丙只同意减免(6个月)一半房租,而门面租赁合同中规定:不可抗拒力(包括地震、水灾、火灾、和其他自然灾害、战争、暴动,政府行为)造成的损失,双方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所以协商不成,甲一直未向丙交房租。(水电、物业费按时交清) 2003-12-10日丙以甲未交房租为由断电、断水。门面无法经营歇业。2004-03-07日甲得知丙把门面买给戊的情况下,甲悄悄地拖走了门面内的干洗设备。第二天,丙让戊进场装修门面。 2004-04-26日丙将甲及乙公司告上法院,要求甲交纳2002-12-10日至2004-03-07日的房租、违约金。并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查封了甲的一台私车和乙公司的一台汽车。

建筑工程
2004-05-20 13:35:48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1、根据你提供的情况来看:甲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以乙公司的名义与丙签订合同,那么,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就是乙公司和丙,丙要起诉的话也只能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起诉乙公司。甲作为公司的法人代表,其签字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后果应由乙公司承担,不应由自己承担。
    2、若上述假设不成立,法院就不会判决乙公司承担责任。
    3、但是,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并且在原告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在诉讼过程中是可以扣押诉讼当事人的物品的。如果判决结果出现不应承担责任的情形,被扣押物品人可以要求赔偿。
    4、你提到应诉的问题。我觉得,法律不需要假设,他往往是根据确定的事实,参考各方面因素,才可确定结果。而你提到的情况中,有太多的情况不明,所以,暂时无法为您提供必要的帮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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