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我公司曾售给一客户产品,02年4月份曾有货款回收,03年及04年均有往来对帐单且对方均盖章传回我公司,但对方在04年5月8日传回的对帐单上注明该项债务为自然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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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以下意见请参酌:
传真作为一种现代化的信息沟通及交换手段,其形式上所承载的相关内容只要能证明某项事实且符合证据的其他条件,是完全可以作为证据来使用的。
从您所诉情况来看,您公司对上述货款的权利主张并未过诉讼时效,其余款并未成为自然债务。您公司可依此同欠款客户交涉,如仍不得维权,可径以该客户违约向法院起诉。 祝好 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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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