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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10日,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35万元,期限3个月(2004年12月10日至2005年3月10日),丙公司与乙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为此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间。乙行于2005年6月1日、2006年9月1日、2007年5月10日、2008年7月23日、2009年5月4日向甲和丙公司催收。2010年6月25日,乙行与丁资产管理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书面通知了甲和丙公司,2011年4月8日丁管理公司在《Xxx经济日报》发布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2012年3月8日,丁资产管理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偿还借款本息,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请分析:甲和丙两家公司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纠纷
2020-04-23 12: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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