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房屋的产权证上登记的是夫妻二人的名字,土地使用权或者土地证一般也是夫妻共有的。
《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
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
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有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遗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